尤溪縣4家藥店違法開展網絡銷售活動被處罰

日期:2024-11-25 09:10 來源: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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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一:2024年6月,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縣內某藥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藥店未在網站(美團外賣)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信息(執業藥師證或注冊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的規定。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案情簡介二:2024年8月,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縣內某藥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藥店在網站(美團外賣)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錯誤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信息(非該店執業藥師的注冊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的規定。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案情簡介三:2024年8月,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縣內某藥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藥店在美團外賣平臺開設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網頁上營養保健類目錄下展示有五子衍宗丸等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案情簡介四:2024年11月,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縣內某藥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藥店在美團外賣平臺網絡零售藥品配送包裝沒有拆啟后無法恢復原狀的封簽,寄遞配送單記載的信息未見藥品儲存要求。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附錄6:《藥品零售配送質量管理》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延伸閱讀: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其藥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信息。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還應當展示依法配備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等信息。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第十三條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展示的藥品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

  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并經消費者確認知情。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區分展示,并在相關網頁上顯著標示處方藥、非處方藥。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對藥品配送的質量與安全負責。配送藥品,應當根據藥品數量、運輸距離、運輸時間、溫濕度要求等情況,選擇適宜的運輸工具和設施設備,配送的藥品應當放置在獨立空間并明顯標識,確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委托配送的,應當對受托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審核,與受托企業簽訂質量協議,約定藥品質量責任、操作規程等內容,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

  藥品網絡零售的具體配送要求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一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

  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附錄6

  第十二條 制作寄遞配送單和配送包裝封簽的材料,應當不易損壞;封簽上應有明顯標示“藥”的字樣,用于打印信息的油墨不易被擦拭或造成字跡模糊不清。配送包裝被拆啟后,包裝封簽應當無法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對配送的藥品進行妥善包裝,操作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λ幤凡捎脝为毎b,不得與非藥品合并包裝;

 ?。ǘ└鶕幤返捏w積、重量、儲存條件等選取適宜的包裝物及填充材料,保證配送過程中包裝不易損壞或變形,防止包裝內藥品出現破碎、被污染等情形;

 ?。ㄈ┧幤芳颁N售單據裝入包裝物后,要對包裝物進行外形固定,并在封口處或者其他適當位置使用封簽進行封口;

  (四)在包裝件外部加貼寄遞配送單。寄遞配送單記載的信息至少包括藥品零售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配送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藥品儲存要求(如常溫、陰涼、冷藏、冷凍等)等。寄遞配送單亦可當做封簽使用;

 ?。ㄎ澹┌b件存放于專門設置的待配送區,待配送區符合所配送藥品的貯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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