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函

日期:2023-07-05 17:58 來源:尤溪縣發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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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廳: 

  你廳《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商請核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函》(閩水函〔2023〕387號)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98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的規定,現就我省水土保持 補償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降低或喪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σ话阈陨a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或者按照棄土棄渣一次性計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棄土棄渣(含探礦洞渣)一次性計征的,每立方米1元。開采期間,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25元計征。 

 ?。ㄈ┤⊥?、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 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ㄋ模┡欧艔U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二、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負責進行治理;因技術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應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治理費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人承擔。不進行治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執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ㄒ唬┙ㄔO公益性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ㄎ澹┙ㄔO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ㄆ撸┓?、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的其他情形。 

  四、收費納入全省統一的非稅票據綜合管理系統收繳,使用省級(含)以上財政部門監(?。┲频姆嵌愂杖肫睋?,收費資金全額上繳相應級次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本函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60個工作日,請你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 〔2018〕988號)第九條有關規定,按程序向省發改委、財政廳提出收費標準的建議。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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