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縣衛生健康局關于印發2024年職業病防治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縣疾控中心,縣中醫醫院:
為切實做好2024年尤溪縣職業病防治監測工作,根據省、市衛生健康委的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尤溪縣2024年重點職業病監測技術方案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方案2個工作方案(詳見附件1、2),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1.尤溪縣2024年重點職業病監測技術方案
2.尤溪縣2024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方案
尤溪縣衛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日
附件1
尤溪縣2024年重點職業病監測技術方案
為做好2024年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根據《福建省職業病與化學中毒控制中心關于印發2024年重點職業病監測技術方案的通知》(閩職控〔2024〕15號)和《三明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2024年職業病防治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衛函〔2024〕77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監測目標
通過監測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患者情況,發現職業健康異常情況,及時處置,控制職業病危害事件的擴大。通過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健康檢查監測結果的趨勢分析,發現職業病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為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政策、完善法規標準、建立健全監管工作機制、明確職業衛生工作重點提供依據和支撐。
二、監測范圍
監測范圍覆蓋全縣。本技術方案所稱重點職業病病種包括所有法定職業?。ü?0大類132種)。
三、監測內容和方法
?。ㄒ唬┞殬I健康監測
1.職業健康檢查常規監測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信息系統(簡稱國家職業病監測信息系統)及福建省職業病防治綜合管理信息平臺(簡稱省級平臺),收集所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各類職業健康檢查個案信息,及時發現異常結果,迅速分類處理。監測對象為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及應急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如勞動者所在崗位已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情況應當與其工作場所的檢測結果形成有效信息聯通。
常規監測要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相結合,職業健康檢查及其網絡報告、質量控制工作相結合。對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但尚未組織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監測機構應告知其盡快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監測管理機構應當提醒和督促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做好相關監測信息的上報工作。
根據重點職業病監測相關數據統計起止時間,明確職業健康檢查個案數據上報的三個時間節點:體檢報告出具日期在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間、6月16日至9月15日間、9月16日至11月15日間的數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分別在2024年6月25日前、9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錄入、上傳或交換至省級平臺,用人單位所在地為外省的應錄入到國家職業病監測信息系統,逾期數據將不納入統計??h疾控中心分別于2024年6月28日前、9月28日前和11月28日前完成審核。
?。?)常規監測-個案數據
監測內容包括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及勞動者基本信息、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信息、職業健康檢查信息,應包括《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規定相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必檢項目及選檢項目。統計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人數、疑似職業病人數及職業禁忌證檢出人數等信息。職業健康檢查常規監測應覆蓋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對應的各類職業健康檢查內容。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盡快實現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化,進一步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個案信息與省級平臺的對接工作,建立健全省級監測信息系統,確保職業健康檢查個案信息上報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針對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健康損害時,檢查結果達到疑似職業病界定標準的個案,應詢問勞動者之前的職業史,如勞動者之前有明確接觸相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業史,且有明確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尚存,建議勞動者向原用人單位提出職業病診斷要求;無明確的勞動關系,或之前的用人單位已不存在的,在上報職業健康檢查個案的同時,需填寫相關表格。以疑似職業病、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職業禁忌證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及《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范》(GBZ98-2020)中必檢項目和/或部分選檢項目指標作為健康結局,結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開展風險評估。
?。?)常規監測-匯總情況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在每月30日前將個人體檢報告出具日期在上個月16日至當月15日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匯總數據上報至縣疾控中心。匯總統計接觸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人數、實際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人數、檢出的疑似職業病人數、職業禁忌證人數等信息。
2.主動監測
對部分接觸粉塵、噪聲、鉛及其化合物、苯等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和我縣產業結構特點確定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二甲基甲酰胺)的勞動者開展免費職業健康檢查,掌握其職業健康現狀,發現中小微型企業中的潛在職業病患者,實現對常規監測的補充,為開展職業病患病底數測算提供數據支撐。
福建金東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尤溪縣三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尤溪景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尤溪縣同益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等被福建省選定為其中的4個主動監測企業,監測總人數不少于195人。
接受職業病主動監測的勞動者應從2024年度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企業中尚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中小微型企業中選取,對其接觸粉塵、噪聲和苯等職業病危害勞動者進行免費職業健康檢查。接受主動監測的勞動者應從開展工作場所監測的工種/崗位中選取,需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機構提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崗位名單開展主動監測,即接受主動監測的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需納入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上傳職業病監測信息系統的工種/崗位應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系統一致。各行業的重點崗位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機構提交的表格見附錄1。要杜絕用人單位付費的職業健康檢查替代職業病主動監測現象的發生。
在開展主動監測時,應對選取的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并填報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勞動者基本信息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信息、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統計用人單位中接受職業病主動監測的勞動者人數、檢出的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禁忌證檢出人數等信息。
主動監測檢查指標除《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必檢項外,其余的選檢項和相應檢測方法的要求根據各地開展主動監測的因素確定,如選取的化學有害因素在GBZ2.1中有相應的生物接觸限值,應檢測相應的生物標志物。職業病主動監測工作應由上一年度質控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公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
2024年9月30日完成主動監測工作,2024年10月15日前將數據錄入或交換至省級平臺,縣疾控中心及時完成數據審核。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8部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動職業健康保護行動,提升勞動者職業健康素養水平的通知》,對職業病主動監測勞動者開展體檢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向勞動者發放勞動者法定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明白紙,可參考附錄3的內容,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作明白紙。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常規監測的其他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在醒目位置設置宣傳欄,對勞動者法定職業衛生保護權利進行宣傳。
(二)職業性塵肺病患者隨訪調查
依托職業病監測信息系統,在2023年職業性塵肺病隨訪調查的基礎上,繼續對截至2023年底存活的職業性塵肺病患者進行隨訪調查,核查其生存情況、職業史、保障情況、戶籍及常住地址等信息。監測機構先將全部隨訪任務病例個案與死因系統進行匹配,對死亡病例直接填報根本死亡原因,對存活病例進行后續隨訪調查。隨訪工作由患者用工單位所在地縣疾控中心負責,患者戶籍地和常住地職業病監測機構協助隨訪。
四、質量控制
依托職業病監測信息系統和省級平臺,縣疾控中心對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上報的職業健康檢查常規監測個案進行數據初審。
五、數據處理和報告撰寫
縣疾控中心對轄區內各類監測數據進行審核上報、統計分析,并撰寫《2024年重點職業病監測報告》和《2024年職業病報告發病情況分析報告》,分別于2024年12月12日和2025年1月10日前上報市疾控中心和縣衛生健康局。
附錄:1.重點行業用人單位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表
2.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用表
3.勞動者法定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明白紙(供參考)
附件2
尤溪縣2024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方案
為做好我縣2024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工作,切實提升監測工作質量,根據《福建省2024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方案》(閩職控〔2024〕14號)和《三明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2024年職業病防治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衛函〔2024〕77號)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監測目標
通過開展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掌握我縣重點行業職業病危害現狀,研究分析不同規模、不同類型的用人單位工作場所中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濃度(強度)水平及變化趨勢,結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評估職業病危害因素暴露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明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重點縣(市、區)、重點行業、重點崗位,發現職業病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為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政策、建立健全監管工作機制、明確職業衛生工作重點提供依據和支撐。
具體考核績效指標包括: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100%。監測的用人單位數量不低于市里要求的27家。
二、監測范圍
監測范圍包括全縣的重點行業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情況及重點崗位接觸的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矽塵、水泥粉塵、煤塵、石棉粉塵、電焊煙塵,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氯乙烯、鉛及其無機化合物、錳及其無機化合物、鎳及其無機化合物、鈷及其化合物、鋰及其化合物和噪聲,重點行業、重點崗位和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見附錄2。
三、監測方法
?。ㄒ唬┍O測機構的選取
根據國家和省市要求,監測工作原則上由承擔職業病防治職責的縣疾控中心承擔。承擔監測任務應包括用人單位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采樣、實驗室檢測分析、出具檢測報告、監測系統數據錄入等整體工作流程。
鼓勵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在對小微企業開展監測工作的同時,幫扶該企業完成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
(二)監測用人單位的選取
1.應優先選擇附錄1中列出的重點行業用人單位開展監測,盡量選取附錄2中列出的企業。
2.我縣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中符合附錄1要求的用人單位應全部納入監測范圍。
3.監測用人單位應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種規模類型,除采礦業外,其他行業大、中型用人單位的監測數量不得低于監測總數的10%。
4.上一年度存在重點監測因素中的粉塵、化學毒物監測結果超標和/或出現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疑似職業病或新發職業病或職業性噪聲聾的重點行業用人單位,應全部納入本年度監測范圍。
5.除重點行業的大、中型用人單位及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及必須納入職業病主動監測的用人單位外,上一年度監測結果均合格或未出現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疑似職業病或新發職業病或職業性噪聲聾的用人單位,不得納入本年度的監測范圍。
6.根據省市對自選行業及其需監測的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二甲基甲酰胺、木粉塵的安排,自選行業監測用人單位總數不得超過監測任務總數的20%。
7.對于符合重點行業的用人單位,應選取存在附錄2中列出的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開展監測。對于粉塵性質或有機溶劑成分不明的,需通過現場調查和預檢測,確認存在方案所要求的因素后才可納入監測。重點行業中除黑色/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黑色/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外,其余行業在監測重點因素中規定為矽塵時,必須通過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檢測確定是矽塵時才可納入監測;黑色/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黑色/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監測粉塵時對游離二氧化硅含量不足10%的粉塵,可以判定為其他粉塵進行監測,但不得將明確是石灰石粉塵、石膏粉塵、金屬類粉塵等GBZ2.1中除煤塵、矽塵、水泥粉塵、電焊煙塵外有職業接觸限值的其他類型粉塵納入監測;其余行業監測粉塵時僅需對附錄2中對應行業列出的粉塵開展監測,其他粉塵不需監測。使用含有揮發性有機組分化學品的崗位需確定存在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氯乙烯等9種有害因素中的一種或幾種時,才可納入監測。
8.除上一年度出現職業性噪聲聾外,只存在噪聲危害,不存在附錄2中規定的粉塵、化學毒物類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或不存在自選行業中自選因素的用人單位,不得納入本年度的監測范圍。
9.應盡量選擇存在主動監測因素的用人單位。
(三)監測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基本情況調查
對用人單位勞動者總人數(包括勞務派遣人員數量)、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情況、職業健康培訓情況、存在的重點崗位/環節情況、上一年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情況、上一年度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情況、職業病防護設施設置及運行情況、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及使用情況、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及警示說明設置情況等進行調查。監測機構技術人員通過查閱資料、現場調查和詢問等方式,填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項目調查表》(見附錄3),其中,針對“存在的重點崗位/環節情況”,監測機構需開展接觸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的工作日調查或工作日寫實,并填寫附錄3中的附表1;針對“上一年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情況”和“上一年度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情況”,應根據技術服務機構或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報告填寫,若用人單位已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監測機構需填寫附錄3中的附表2,并上傳檢測報告。如用人單位已按規范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監測機構收集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并上傳監測系統,如用人單位未按照GBZ188的要求組織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應告知用人單位盡快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對一直未按要求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應告知衛生監督部門進行督促。調查表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或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監測機構可參考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要職責告知書(見附錄4),并根據實際情況將告知書內容編成語言簡潔明快、節奏感強、易于記憶和傳播的宣傳口號,向用人單位進行科普宣傳;同時監測機構在開展監測工作的同時,可結合《福建省中小微型企業職業健康幫扶工作方案》要求,對中小微企業開展幫扶行動。
監測機構對擬開展職業病主動監測的中小微企業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時,應依據上級確定的開展職業病主動監測的因素及相應任務,規范填寫附錄3中的附表3-1、附表3-2,一式兩份,并在完成現場調查和采樣/測量工作后7日內將蓋章的原件存入監測資料檔案,蓋章的復印件提交給承擔該企業職業病主動監測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最遲不晚于9月30日。
(四)監測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
對監測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掌握其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濃度(強度)。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采取抽樣檢測方式,選取用人單位部分崗位和工作地點進行檢測,檢測應在工作場所處于正常生產情況下進行,針對非連續作業的工作場所,應在設備正常運行情況下進行。監測崗位和監測地點選取及監測方法應遵循以下原則:
1.上一年度監測結果中粉塵或化學毒物所有超標崗位及相應的工作地點應納入監測范圍。
2.上一年度在崗或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中出現由重點粉塵、化學毒物所致的疑似職業病或新發職業病的崗位和職業性噪聲聾病例的崗位應納入監測范圍。
3.除超標崗位外,連續2年納入監測范圍的大、中型用人單位及采礦業用人單位,原則上應避免重復監測同一重點崗位和工作地點。
4.應優先選擇附錄1中列出的重點崗位/環節進行監測,監測的重點崗位/環節的名稱應按附錄1規范表述。
5.根據用人單位規模,對接觸粉塵崗位及工作地點的測量數量要求如下:①針對大、中型企業,每個用人單位應選取不少于4個接觸附件1中規定粉塵的重點崗位進行測量,每個崗位應至少選取1個監測點,監測點應在監測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點內選?。划敶嬖趹O測粉塵的重點崗位少于4個時,應全部進行監測,并將存在應監測粉塵的非重點崗位納入監測,以滿足監測崗位數量不少于4個的要求,所有符合監測要求的崗位總數不足4個時,全部納入監測;②針對小、微型企業,應對接觸附件1中規定粉塵的所有崗位和工作地點進行測量。
6.每個用人單位化學毒物監測的重點崗位數不少于4個,每個崗位應至少選取1個監測點,監測點應在監測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點內選?。划敶嬖趹O測化學毒物的重點崗位少于4個時,應全部進行監測,并將存在應監測化學毒物的非重點崗位納入監測,以滿足監測崗位數量不少于4個的要求,所有符合監測要求的崗位總數不足4個時,全部納入監測。
7.當用人單位同時存在2種及以上粉塵和/或化學毒物時,粉塵和化學毒物分別按照要求選取的崗位數進行監測,每個崗位應至少選取1個工作地點作為監測點。
8.除石棉粉塵、電焊煙塵外,開展粉塵監測時應檢測粉塵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并上報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檢測結果。對粉塵性質為煤塵、矽塵和水泥粉塵的,僅需開展呼塵檢測;粉塵性質不明確的需同時檢測總塵和呼塵,最終以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檢測結果為依據判定粉塵性質,如最終判定為有呼塵職業接觸限值的,則僅上報呼塵檢測濃度,僅有總塵職業接觸限值的,則上報總塵檢測濃度。
9.工作地點粉塵短時間峰接觸濃度(CPE)采用定點短時間檢測,采樣時間段不少于兩個,樣品數量不少于4個,且應包括可能最高濃度的時間段。每班僅有1次作業且工作時長小于等于30分鐘,至少采集2個短時間樣品,其余情況至少采集4個樣品。
10.工作地點化學毒物短時間濃度(CSTE)、最高接觸濃度(CME)和短時間峰接觸濃度(CPE)采用定點短時間檢測,采樣時間段不少于兩個,樣品數量不少于4個,且應包括可能最高濃度的時間段。每班僅有1次作業且工作時長小于等于30分鐘,至少采集2個短時間樣品,其余情況至少采集4個樣品。
11.根據作業方式選取相應的方法對接觸粉塵或化學毒物的崗位時間加權平均接觸濃度(CTWA)進行采樣:①固定作業的崗位,可采用定點長時間或個體長時間采樣,采樣時長不少于25%的工作班時間,且采樣時段應包含工作地點的短時間采樣時段;②流動或巡檢作業的崗位,應采用個體長時間采樣,采樣時段應保證覆蓋所有接觸有害因素的工作內容,開展職業病主動監測的崗位,采樣時長不少于50%的工作班時間,其余崗位最短不少于3小時。
12.根據用人單位規模,對噪聲接觸崗位及工作地點的測量數量要求如下:①針對大、中型企業,每個用人單位應選取不少于4個接觸噪聲崗位進行測量,對監測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點的噪聲強度進行測量;②針對小、微型企業,應對所有接觸噪聲崗位和工作地點進行測量。噪聲接觸崗位是指工作地點噪聲強度≥80dB(A)的崗位,監測噪聲的工作地點原則上選擇噪聲強度≥80dB(A)的工作地點。
13.根據作業方式選取相應的方法對噪聲接觸崗位的8小時等效A聲級(LEX,8h)或40小時等效A聲級(LEX,W)進行測量:①針對勞動者固定地點作業且整個工作班接觸噪聲有規律時,可依據固定工作地點的噪聲強度和每班噪聲接觸時間計算崗位8小時等效A聲級(LEX,8h),或通過個體噪聲測量進行計算,若每周工作天數不是5天,另需換算40小時等效A聲級(LEX,W)結果;②勞動者非固定地點工作或工作班接觸噪聲無規律時,應采用個體噪聲測量方式,測量時段應保證覆蓋所有接觸噪聲的工作內容,開展職業病主動監測的崗位,采樣時長不少于50%的工作班時間,其余崗位最短不少于3小時。依據接觸時間計算崗位8小時等效A聲級或40小時等效A聲級(LEX,8h/LEX,W)。
14.粉塵應按照GBZ/T192系列標準方法進行采樣、檢測;化學毒物應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標準方法進行采樣、檢測;噪聲應按照GBZ/T189.8方法進行測量;有機化學品揮發性有機組分定性檢測按照市疾控中心有關規定進行。
四、項目實施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我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工作的組織實施,依據轄區內生產企業數量及行業分布特點,協調縣疾控中心根據任務數確定被監測用人單位名單并上報,縣疾控中心是本項目的監測技術機構和質量控制機構,根據省、市兩級項目監測工作方案制定我縣工作方案,執行項目監測工作。
縣衛生健康局在監測項目開展過程中,應積極組織和督促縣疾控中心按時報送轄區內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基本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以及監測工作總結,做好質量控制工作,確保監測工作滿足年度績效目標要求。
五、質量控制
縣疾控中心應按照統一方法、統一標準、統一控制的要求開展監測工作;所有參與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包括現場調查、采樣、實驗室分析等)應參加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保證監測數據的統一性、完整性和規范化。
六、數據報送與分析
縣疾控中心應在完成檢測后30日內完成數據網絡錄入上報,同時所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調查監測數據應在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網絡錄入上報,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總結報告》(含質量控制報告)報送市疾控中心和縣衛生健康局。
七、保障措施
縣疾控中心按照《三明市2024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方案》相關要求制定《尤溪縣2024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方案》。
縣疾控中心相關業務人員應積極參加國家及省、市疾控中心舉辦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了解監測基本知識,對監測發現的各類問題線索依法進行處置。
縣衛生健康局將加強對監測項目的組織管理,定期組織對項目執行進度、完成質量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八、監測結果運用
縣疾控中心在監測工作中發現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出整改建議,發現職業病危害項目未申報或未更新申報信息的,應指導用人單位開展申報工作,對于未落實職業健康體檢、未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職業病危害項目未申報的用人單位,監測機構要書面報送縣衛生健康局,由衛生監督部門依法處理,實現監測與監督的有效銜接。
九、經費管理與使用
縣衛生健康局要加強對項目的組織領導,嚴格執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項目經費管理,確保??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有關的技術指導和培訓、質量控制、數據信息收集、核心數據驗證復核、報告撰寫和現場驗證復核以及開展檢測所需儀器設備、耗材購置和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維修等工作。
附錄:1.重點行業用人單位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表
2.2024年尤溪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任務預安排表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項目調查表
4.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要責任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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