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SM12120-0100-2025-00003
- 備注/文號: 尤退役軍人〔2025〕5號
- 發布機構: 尤溪縣退役軍人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19
機關各股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根據《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明市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明政辦〔2020〕48號)、《中共尤溪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動態調整縣級權責清單的通知》要求,現將調整后的《尤溪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尤溪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
尤溪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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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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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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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 | 設定依據 | 事項類型 |
實施主體 責任主體 |
追責情形 | 備注 |
| 1 | 烈士遺屬享受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喪葬補助、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 1.《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2017年第601號,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2.《民政部、 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 關于印發〈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民兵預備役人員撫恤優待辦法>的通知》(民發〔2014〕212號)第六條;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2 |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喪葬補助、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3 | 對領取定期撫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困難補助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二十一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4 |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喪葬補助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二十二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5 | 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供養待遇、護理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6 | 對領取殘疾撫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軍人的困難補助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三十一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7 | 發放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發放定期撫恤金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三十二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8 | 發放退役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三十二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9 | 發放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遺屬定期撫恤金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三十二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10 | 發放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 |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24年第78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12〕36號)第一項第三款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11 | 發放軍隊離休退休人員安置經費、撫恤金 | 發放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喪葬補助費 | 1.《關于軍隊干部退休的暫行規定》(1981年10月,國發〔1981〕39號)第十二條;2.《軍隊干部離職休養暫行規定》(1982年1月,國發〔1982〕1號)第八條;3.《中共尤溪縣委辦公室 尤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尤溪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尤委辦發〔2019〕19號)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
| 12 | 發放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一次性撫恤費 | ||||||
| 13 | 發放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 ||||||
| 14 | 發放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干部喪葬、撫恤費 | ||||||
| 15 | 發放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 | 《福建省重點優撫對象和革命“五老”人員醫療補助試行辦法》(閩政〔2005〕24號)第三章第五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
| 16 | 發放參軍入伍普通高等院校大學生一次性獎勵金 |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士兵優待工作的通知》(閩政〔2013〕87號)第五項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
| 17 | 發放義務兵服役期間優待金 | 《福建省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
| 18 | 發放義務兵服役期間立功獎勵金 | 《福建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
| 19 | 發放待安置退役士兵生活補助費 |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24年第787號)第七十五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20 | 發放自主擇業軍轉干部退役金 | 1.《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2.《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
| 21 |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發放和管理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三十五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22 | 發放符合條件的參戰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經批準退出現役的人員,以及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年滿60周歲、在國家建立定期撫恤金制度時已滿18周歲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六十二條 | 行政給付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給付追責情形 | 調整 | |
| 23 | 殘疾軍人、傷殘民兵的殘疾等級認定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六十一條;2.《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號,2019年12月修訂)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 行政確認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確認追責情形 | 調整 | |
| 24 | 參戰退役人員認定 | 《福建省民政廳關于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閩民優﹝2007﹞292號) | 行政確認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確認追責情形 | ||
| 25 | 部分烈士(含建國前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 | 1.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2.《民政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 | 行政確認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確認追責情形 | ||
| 26 | 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人員 | 1.《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2.《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 行政確認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確認追責情形 | ||
| 27 | 非現役軍人烈士資格的確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六十四條;2.《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2017年第601號,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 | 行政確認 | 優撫安置股 | 參照行政許可追責情形 | ||
| 28 |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處罰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五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處罰追責情形 | 調整 | |
| 29 | 對冒領、騙取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及騙取醫藥費行為的處罰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五十八條;2.《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2017年第601號,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處罰追責情形 | 調整 | |
| 30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24年第787號)第八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處罰追責情形 | 調整 | |
| 31 | 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處罰 |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24年第788號)第八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處罰追責情形 | 調整 | |
| 32 | 對不履行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處罰 | 《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2017年第601號,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處罰追責情形 | ||
| 33 | 對在退役軍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 1.《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24年第788號)第十一條;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第九條;3.《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2017年第601號,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第七條;4.《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十條 | 行政獎勵 | 優撫安置股 | 行政獎勵追責情形 | 調整 | |
| 34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身份鑒定、材料審核 | 1.《關于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民發﹝2009﹞166號);2.《民政部關于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常見慢性病范圍(試行)的通知》(民發﹝2011﹞208號);3.《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2﹞255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行政權力追責情形 | 調整 | |
| 35 | 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的身份認定的審核轉報 | 《中央聯席會議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比照“參試”退役人員執行現行有關政策的通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行政權力追責情形 | ||
| 36 | 駐尤溪縣部隊干部待業隨軍家屬生活補助金資格審核 | 《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通知》(明政文〔1999〕220號)第九條 | 其他行政權力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行政權力追責情形 | 駐尤部隊直接與財政局發生關系 | |
| 37 | 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 |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12〕36號)第六條 | 其他行政權力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行政權力追責情形 | |
| 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 |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辦法》(政聯〔2006〕11號)第三條 | ||||||
|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 | 《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后勤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令135號) | ||||||
| 38 | 對烈士紀念設施審核 | 《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01號,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第三十三條 | 其他行政權力 | 優撫安置股 | 參照行政許可追責情形 | 調整 | |
| 39 | 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七條;2.《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01號,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 其他行政權力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行政權力追責情形 | ||
| 40 | 光榮牌管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72號)第五條 | 其他行政權力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行政權力追責情形 | ||
| 41 | 烈士評定材料的申報 | 《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01號,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第九條 | 其他行政權力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行政權力追責情形 | ||
| 42 | 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492號,2019年4月修訂)第二十七條 | 其他行政權力 | 辦公室 | 其他行政權力追責情形 | ||
| 43 | 傷殘證件換發、補發和變更 |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2007年第34號,2019年12月修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公共服務 | 優撫安置股 | 公共服務追責情形 | ||
| 44 | 擬訂和協調落實有關優撫安置政策 | 1.《國防法》;2.《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24年第788號);3.《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2017年第601號,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4.《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號);5.《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號);6.《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 (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7.《福建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8.《中共尤溪縣委辦公室 尤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尤溪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尤委辦發〔2019〕19號) | 其他權責事項 | 辦公室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45 | 指導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 | 其他權責事項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46 | 指導、協調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 | 其他權責事項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47 |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 其他權責事項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48 | 指導移交地方安置軍隊離退休干部的管理并監督各項待遇的落實 | 其他權責事項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49 | 協助、指導軍供站做好全縣軍供保障工作,為過往部隊提供軍供保障 | 其他權責事項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50 | 指導和監督各類優撫政策的組織實施;擬訂地方性撫恤優待辦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2.《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24年第788號) 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2004年第413號,2024年8月修訂) 4.《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2017年第601號,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 5.《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號) 6.《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號,2019年12月修訂) 7.《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 (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8.《福建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9.《中共尤溪縣委辦公室 尤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尤溪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尤委辦發〔2019〕19號) |
其他權責事項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調整 | |
| 51 | 承辦革命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 | 其他權責事項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調整 | ||
| 52 | 指導優撫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管理 | 其他權責事項 | 優撫安置股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調整 | ||
| 53 | 貫徹落實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方針政策 | 其他權責事項 | 雙擁共建工作辦公室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54 | 協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雙擁政策、規定 | 其他權責事項 | 雙擁共建工作辦公室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55 | 組織協調全縣性雙擁工作,指導各地開展雙擁模范城(縣)創建活動 | 其他權責事項 | 雙擁共建工作辦公室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56 | 協調開展雙擁宣傳和理論研究,總結推廣雙擁工作經驗 | 其他權責事項 | 雙擁共建工作辦公室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57 | 承擔縣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 其他權責事項 | 雙擁共建工作辦公室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58 | 提出烈士公祭建議和方案 | 1.《烈士公祭辦法》(2014年3月民政部令第52號,2022年9月修訂)第四條;2.《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 | 其他權責事項 | 雙擁共建工作辦公室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 59 | 走訪慰問撫恤優待對象 | 1.《福建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2.《中共尤溪縣委辦公室 尤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尤溪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尤委辦發〔2019〕19號) | 其他權責事項 | 雙擁共建工作辦公室 | 其他權責事項追責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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