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SM11120-0100-2022-00021
- 備注/文號: 尤林(2022)85號
- 發布機構: 尤溪縣林業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30
林業各執法單位:
為了貫徹執行《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業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的通知》(閩林〔2022〕4號)(以下簡稱《通知》),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我局不再制定新的裁量規則,各執法單位自2022年9月1日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嚴格按《通知》的林業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要求執行。《尤溪縣林業局關于明確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測算標準的通知》(尤林〔2021〕31號)文中關于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和非法開墾林地造成林地毀壞的案件裁量規則和基準不再執行。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其違法情形屬“較輕”裁量檔次,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按要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需要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應經局務會或案件評議專題會集體討論決定。
三、《福建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五條及第九條第四項,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義務責任,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已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
2、已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具備林業生產條件的;
3、設施農業用地已經依法備案的;
4、其他建設用地已將使用林地材料上報到林業主管部門的。
符合上述從輕處罰條件的,按裁量基準由較重、一般降低一個檔次裁量,按裁量基準為較輕檔次的,降低至該檔次的最低限裁量;符合減輕處罰條件,需對當事人給予低于法定最低限處罰的,經局務會或案件評議專題會集體討論決定。
尤溪縣林業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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