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SM11101-0100-2025-00012
- 備注/文號: 尤政辦〔2025〕21號
- 發布機構: 尤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22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省市屬各有關單位:
《尤溪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經縣政府同意、由縣減災委員會印發的《尤溪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尤減委〔2020〕1號)同時廢止。
尤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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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3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災情信息報告
4.2 災情信息發布
5 縣級應急響應
5.1 一級應急響應
5.2 二級應急響應
5.3 三級應急響應
5.4 四級應急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應急響應聯動
5.7 應急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8.1 責任與獎懲
8.2 預案管理
8.3 我縣自然災害主要類型
8.4 參照情形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全面領導,按照縣委、縣政府和應急部、省應急廳、市應急局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福建省防洪條例》《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福建省氣象條例》《福建省森林條例》《福建省紅十字會條例》《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三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三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尤溪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開展的災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進一步規范災前準備、災中應對、災后恢復等全周期救災救助工作,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在災害救助方面職責: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市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縣委和縣政府要求,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研究審議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制度等并負責組織實施工作。協調解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開展救災救助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開展救災救助工作交流與合作。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各鄉(鎮)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了解掌握災害救助重大問題,提請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研究,督促推動相關成員單位抓好落實;
?。?)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鄉(鎮)需求;
?。?)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做好中央和省、市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 專家委員會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縣級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后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必要時,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縣氣象、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水利、林業、工信等部門要及時向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縣自然資源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向可能受影響的鄉(鎮)人民政府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通知縣糧儲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向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相關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督促推動縣氣象、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水利、林業、工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應急局按照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災害事件信息報送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縣應急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縣應急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市應急局報告??h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縣應急局。接到較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縣應急局應第一時間向縣委和政府以及市應急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縣應急局應第一時間向縣委和政府以及市應急局報告,同時向省應急廳、應急部報告。
4.1.3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鄉(鎮)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縣應急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保險監管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縣委和縣政府報告,同時抄報市應急局。
4.1.6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受災鄉(鎮)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干旱災害除外),上報縣應急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縣應急局第一時間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局報告。
災情穩定后,縣應急局要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組織上報。
4.1.7 對于干旱災害,受災鄉(鎮)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逐級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逐級續報一次災情,對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干旱災害每5日逐級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開展災情核定并逐級上報。
4.1.8 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針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情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4.2 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災情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h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縣政府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縣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應急響應級別最高。
5.1 一級應急響應
5.1.1 啟動條件
?。ㄒ唬┪铱h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全縣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全縣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6萬人以上,或一個鄉(鎮)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
(3)全縣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或一個鄉(鎮)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900間或300戶以上;
(4)全縣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林牧漁業人口20%以上或9萬人以上,或一個鄉(鎮)需政府救助農林牧漁業人口6千人以上。
?。ǘ┦》罏臏p災救災委員會、市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縣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縣委、縣政府決定。必要時,縣委、縣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按程序以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名義下發啟動應急響應的通知,同時向市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請求針對我縣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1.3 應急響應措施
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開展縣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開展災害救助工作??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開展災情研判。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或委托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鄉(鎮)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重要情況及時向市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告。
?。?)指導開展救災??h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率領或指定縣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率領由縣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匯總統計災情??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區需求評估。
?。?)下撥救災款物??h財政局、應急局根據受災鄉(鎮)申請和災情,報經縣政府批準,及時下撥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h應急局會同縣糧儲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縣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縣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縣財政局、應急局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應急廳申請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后,報經縣政府批準,縣財政局、應急局及時將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受災鄉(鎮)??h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救災救助資金支持。
?。?)投入救災力量??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迅速指揮調度縣消防救援大隊、政府救援隊伍及社會救援組織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鄉(鎮)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h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加強道路交通應急管理保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h國資中心督促縣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h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武警中隊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縣政府或受災鄉(鎮)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鄉(鎮)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助受災鄉(鎮)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安置受災群眾??h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縣鄉(鎮)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h衛健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恢復災區秩序??h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h發改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工信局、市場監管局、糧儲局等有關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h發改局、工信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尤溪金融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鄉(鎮)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搶修基礎設施??h住建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h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縣國投公司組織指導做好城區應急供水保障工作??h發改局指導監管范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工作??h交通運輸局、公路局指導災區公路設施修復??h通信辦指導災區通信工程修復。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尤溪車站組織災區鐵路設施修復。
?。?)提供技術支撐??h工信局(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h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鄉(鎮)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鄉(鎮)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縣生態環境局指導受災鄉(鎮)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指導督促受災鄉(鎮)政府開展因災導致的次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h通信辦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根據災害救助需要提供相關技術支撐。
?。?0)開展救災捐贈??h應急局會同縣民政局向社會發布接收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縣(市、區)或者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申請國家、省、市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家救災捐贈款物,按縣政府要求分配捐贈款物??h應急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加強受災人員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政策有效銜接,協同聯動,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h外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h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1)加強新聞宣傳。縣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縣有關部門和各地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h委網信辦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災情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縣委、縣政府和應急管理部、省應急管理廳、市應急管理局關于災害評估有關規定和要求,縣應急局組織開展災情評估,或會同縣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3)合力開展救災??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報告工作情況。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要求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5.2 二級應急響應
5.2.1 啟動條件
?。ㄒ唬┪铱h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全縣因災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全縣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6萬人以下,或一個鄉(鎮)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全縣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5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或一個鄉(鎮)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150戶以上、900間或300戶以下;
?。?)全縣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林牧漁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萬人以上、9萬人以下,或一個鄉(鎮)需政府救助農林牧漁業人口3千人以上、6千人以下,
?。ǘ┛h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按程序以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名義下發啟動應急響應的通知,同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請求針對我縣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2.3 應急響應措施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縣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開展災害救助工作??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相關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開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率領或指定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率領由縣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縣財政局、應急局根據受災鄉(鎮)申請和災情,報經縣政府批準,及時下撥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鄉(鎮)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縣應急局會同縣糧儲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縣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縣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縣財政局、應急局按照有關規定向市財政局、應急局申請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后,報經縣政府批準,縣財政局、應急局及時將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受災鄉(鎮)??h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省有關部門申請救災救助資金支持。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統籌調度縣消防救援大隊、政府救援隊伍及社會救援組織投入救災工作??h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加強道路交通應急管理保障??h國資中心督促縣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武警中隊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縣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鄉(鎮)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助受災鄉(鎮)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縣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統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縣衛健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鄉(鎮)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h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鄉(鎮)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縣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h發改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工信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糧儲局等有關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h發改局、工信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尤溪監管支局指導做好受災鄉(鎮)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受災鄉(鎮)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縣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h委網信辦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0)災情穩定后,縣應急局指導受災鄉(鎮)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上報市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三級應急響應
5.3.1 啟動條件
?。ㄒ唬┪铱h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全縣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全縣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3萬人以下,或一個鄉(鎮)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全縣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00間或200戶以上、1500間或500戶以下,或一個鄉(鎮)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間或70戶以上、500間或150戶以下;
?。?)全縣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林牧漁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一個鄉(鎮)需政府救助農林牧漁業人口1千人以上,3千人以下。
?。ǘ┛h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或授權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并向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按程序以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名義下發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通知,同時向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請求針對我縣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3.3 應急響應措施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或授權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開展縣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災害救助工作。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鄉(鎮)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派出由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鄉(鎮)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縣財政局、應急局根據受災鄉(鎮)申請和災情,報經縣政府批準,及時下撥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鄉(鎮)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縣財政局、應急局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應急廳申請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后,報經縣政府批準,縣財政局、應急局及時將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受災鄉(鎮)??h應急局根據受災鄉(鎮)申請,會同縣糧儲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縣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縣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省有關部門申請救災救助資金支持。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統籌調度縣消防救援大隊、政府救援隊伍及社會救援組織投入救災工作??h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加強道路交通應急管理保障。縣國資中心督促縣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武警中隊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縣政府或受災鄉(鎮)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鄉(鎮)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助受災鄉(鎮)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縣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統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縣衛健局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鄉(鎮)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尤溪監管支局指導做好受災鄉(鎮)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受災鄉(鎮)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后,縣應急局指導受災鄉(鎮)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受災鄉(鎮)政府及時將評估結果上報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四級應急響應
5.4.1 啟動條件
?。ㄒ唬┪铱h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應急響應:
?。?)全縣因災死亡和失蹤2人以上、3人以下(“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全縣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或一個鄉(鎮)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全縣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或100戶以上、600間或200戶以下,或一個鄉(鎮)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或35戶以上、200間或70戶以下;
(4)全縣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林牧漁業人口6%以上、10%以下,或3千人以上、2萬人以下,或一個鄉(鎮)需政府救助農林牧漁業人口按500人以上,1千人以下。
(二)縣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四級應急響應,并向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報告。
以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名義下發啟動應急響應的通知,同時向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5.4.3 應急響應措施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縣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開展災害救助工作??h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相關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鄉(鎮)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鄉(鎮)的救災支持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鄉(鎮)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縣財政局、應急局根據受災鄉(鎮)申請和災情,報經縣政府批準,及時下撥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h應急局根據受災鄉(鎮)申請,會同縣糧儲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縣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縣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省有關部門申請救災救助資金支持。
(5)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統籌調度縣消防救援大隊、政府救援隊伍及社會救援組織投入救災工作。武警中隊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縣政府或受災地區政府請求,組織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縣衛健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應急響應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及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區,或災害對受災鄉(鎮)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聯動
市對我縣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立即依程序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對已啟動縣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應急響應的,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縣級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三級以上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和市應急局報告。
縣級針對受災鄉(鎮)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督促所涉及受災鄉(鎮)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 應急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由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應急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鄉(鎮)政府要組織應急、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水利、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開展房屋倒損等情況核查,對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等人員,逐戶登記造冊、建檔立卡。按照“本人申請,村(居)委會評議,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程序,將其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并錄入國家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管理系統。
6.1.2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局要指導受災鄉(鎮)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受災鄉(鎮)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縣財政局、應急局按相關政策規定積極向上爭取資金支持。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后,報經縣政府批準,縣財政局、應急局及時將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受災鄉(鎮)??h應急局指導受災鄉(鎮)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災后經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后,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可在急難發生地申請臨時救助。
6.1.5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局、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鄉(鎮)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受災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屬地管理責任和實施主體責任,成立災后重建工作機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統一組織、管理、協調和指導重建工作。
6.2.2 通過投親靠友、自然災害避災點以及使用當地的學校、村部等公益設施妥善安置,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安置,確保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臨時住處、有干凈水喝、有傷病能及時得到救治。
6.2.3 縣政府組織應急、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水利、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災害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核查農房倒損等情況,并逐戶登記造冊、建檔立卡。按照“本人申請,村(居)委會評議、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程序,從嚴把關,確定災后需恢復重建對象。
6.2.4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按照有利于防災避災和發展生產、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學選址。集中重建由自然資源局會同發改、農業農村、水利、應急、住建、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重建規劃和實施方案。
6.2.5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保險理賠、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農村住房保險等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6 根據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需重建對象規模,縣財政、應急局向上申請災后恢復重建專項資金,市財政局、應急局按相關政策規定積極向上爭取資金支持。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后,經縣政府批準,縣財政局、應急局及時將省級和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受災鄉(鎮)。
6.2.7 縣應急局按照應急部、財政部《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工作規范》、《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災后民生救助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農村住房災后恢復重建實施方案>的通知》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督促受災鄉(鎮)落實重建補助政策,按照時間節點推進農村住房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6.2.8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縣應急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局收到縣應急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績效評價情況后,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9 縣住建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受災鄉(鎮)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10 由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鄉(鎮)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局、財政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加強指導,受災縣(市、區)應急局、財政局按照應急部、財政部《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規范》和市有關規定抓好落實。
6.3.2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局每年9月下旬開展全縣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受災鄉(鎮)政府赴受災地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縣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縣應急局應當在每年10月中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局備案。
6.3.4 根據縣財政局、應急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縣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應急局積極向省財政廳、應急廳爭取冬春救助資金并提出資金補助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及時下達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困難。
6.3.5 縣應急局會同縣糧儲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h發改、財政等部門組織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h糧儲局確保糧食供應。必要時,縣應急局、財政局、糧儲局聯合向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糧儲局申請調撥市級救災物資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縣黨委和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7.1.2 縣財政局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鄉(鎮)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 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鄉(鎮)、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村,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縣應急局應參照中央、省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應急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及時補充更新。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收集統計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建立健全緊急采購和供應機制,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
7.2.4 加強救災物資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管理數據庫。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縣通信辦健全縣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通信應急裝備預置,提升受災鄉(鎮)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加強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應用,加強應急通信網絡建設、管理,確保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市、縣黨委和政府、軍隊有關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加強數據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支持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h黨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支持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縣黨委和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縣、鄉黨委和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應急、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和水利、工信、衛健、林業、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保險機構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縣、鄉、村四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并通過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7.6.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運用國家減災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平臺,加強我縣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臺系統建設,建立基于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指導各鄉(鎮)開展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范和培訓工作。
7.7.2 組織應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和水利、衛健、林業、消防救援、工信、氣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按照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及時完善全縣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
7.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對先進應急裝備的跟蹤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學習和應用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通過微信公眾號、電視新聞、報紙、LED屏等多媒體,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8 宣傳和培訓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宣傳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縣、鄉(鎮)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政府救援隊伍、社會救援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責任與獎懲
縣、鄉(鎮)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2 預案管理
8.2.1 本預案由縣應急局牽頭組織編制,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縣應急局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2.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2.3 各鄉(鎮)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鄉(鎮)預案報縣應急局備案。縣應急局加強對鄉(鎮)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8.2.4 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2.5 本預案由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3 我縣自然災害主要類型
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縣委、縣政府根據需要可決定參照本預案開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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