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尤溪縣民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尤溪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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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縣民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民宿經營行為,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尤溪民宿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GB/T 41648-2022)、《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當地民居等閑置資源(含集體用房、農林廠房等),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前提下,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游客提供體現當地民俗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本辦法認定的民宿實行備案制,經備案后授予“尤家民宿”稱號。
第三條 民宿發展應符合《尤溪縣全域旅游發展總體規劃》《朱子文化生態保護區發展規劃》等旅游規劃發展方向,優先支持在中國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村落、全域生態旅游小鎮、金牌旅游村、美麗休閑鄉村、休閑農業示范點、鄉村振興示范村、森林康養基地、森林人家和旅游景區所在村等旅游優勢突出的村鎮開辦民宿。
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地質災害點、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生態保護紅線、重點生態公益林等生態環境敏感區域以及河道管理藍線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民宿建筑。
第四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利用土堡、莊寨、宗教場所等傳統風貌建筑以及縣級以上文保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點開發的住宿設施。
第二章 開辦條件
第五條 民宿的申辦和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規模。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GB/T41648-2022)標準執行。
(二)消防要求。民宿消防基礎設施要求及消防安全技術措施按照《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50號)規定的技術標準執行。
(三)建筑要求。民宿建筑應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
(四)治安要求。經營民宿應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民宿備案后應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落實住宿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
(五)環保要求。經營民宿應做好清污分離處理工作,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要排入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應按照《福建省2019年新建改造三格化糞池實施方案》相關要求執行。廚房污水應通過隔油池接入污水管網,餐飲油煙由專用煙道高空排放,廢油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生活、餐飲垃圾應分類處理。
(六)其他要求:
1.客房及衛生間通風良好、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線,衛生間干濕分離,并供應冷、熱水。供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要求。
2.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不主動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用具。
3.服務人員應辦理健康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
4.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規范經營,確保食品來源、加工、流通等環節的衛生安全。
5.經營民宿使用燃氣的,應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定期對燃氣設備進行安全檢查。使用瓶裝燃氣的,要按照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氣經營企業購買燃氣,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使用管道燃氣的,不得私自拆卸、改裝、占壓、覆蓋管道燃氣設施。
6.經營民宿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負有提醒告知義務,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學應急處置,立即如實上報。
7.經營民宿應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并在顯眼位置公布投訴電話。
8.民宿業主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有關統計數據。
第三章 集群開發
第六條 區域民宿集群是指村集體等投資主體編制區域開發設計方案,在同一區域內投資規模達到3棟及以上、風格相近且相鄰棟間距不超過50米,建筑總面積達1000平方米及以上,投資額達500萬元及以上的民宿群。
第七條 鼓勵在符合條件的村落和A級景區進行集群開發,已通過集群開發備案的,不再對單體民宿進行備案。
第八條 鼓勵公司化、集團化運營,創新招商模式,積極引入高端開發運營主體,推進民宿發展提檔升級。鼓勵臺商等經營主體投資高端民宿。
第四章 民宿備案
第九條 申請加入“尤家民宿”的民宿應堅持屬地管理,實行備案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ㄒ唬┟袼迾I主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商事主體登記,并在其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注明“住宿服務”,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民宿業主兼營餐飲、食品流通服務的,應在其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注明“餐飲服務”,向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小餐飲”登記管理。
(二)新開辦的民宿應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交備案信息登記表等相關材料,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報送備案材料。已開辦的民宿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2個月內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如下:
1.尤溪縣民宿備案信息登記表;
2.尤溪縣民宿業主承諾書、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信息登記表;
3.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許可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4.兼營餐飲、食品流通服務的民宿應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登記證并提供原件核對;
5.民宿各層安全疏散示意圖;
6.土地、房屋產權證明或合法批建手續證明材料;
7.房屋可靠性安全鑒定報告;
8.消防安全證明材料;
9.區域集群開發設計方案(集群開發時提供)。
?。ㄈ└鬣l(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民宿備案材料后,對備案材料是否齊全有效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縣民宿辦,由縣民宿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公安、自然資源、住建、文旅、衛健、應急、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及屬地鄉(鎮)在10個工作日內到現場聯合審核,形成聯合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經尤溪縣民宿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提出整改意見,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告知業主,待整改完畢后重新申報。
第十條 民宿出現產權、經營權、經營范圍等變化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建立縣、鄉(鎮)二級工作機制。
縣級成立民宿管理領導小組,由縣分管領導任組長,縣公安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文旅局、衛健局、應急局、林業局、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人民政府等為成員單位,負責“尤家民宿”發展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及管理過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民宿辦),掛靠縣文體和旅游局,負責民宿管理日常事務。各職能部門負行業監管職責。
(一)縣公安局:負責統籌全縣民宿治安管理工作,落實旅客住宿登記和治安安全指導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從事住宿服務的無證經營行為。
(二)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民宿用地審查工作,依法依職權查處違法使用土地行為;負責審查鄉(鎮)上報的民宿項目所在區域的詳細規劃,協助和指導民宿所在鄉(鎮)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和宣傳工作。
(三)縣住建局:負責民宿新建、改建工程的消防備案和抽查工作;指導鄉(鎮)抓好民宿房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做好民宿與村莊特色基礎設施配套銜接。
(四)縣農業農村局:統籌整合農業資源,指導農副土特產品通過民宿聚集渠道銷售,推廣鄉村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動民宿與農業的融合發展。
(五)縣文旅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民宿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制定尤溪縣民宿業發展管理相關政策;負責民宿辦日常具體事務,牽頭民宿的聯合審批和日常管理的指導督查;負責民宿政策引導、標準制定、宣傳推廣、等級評定等工作。
(六)縣衛健局:負責對民宿衛生進行指導與監督,做好民宿從業人員健康審查、開展衛生培訓等工作。
(七)縣應急局:指導鄉(鎮)、各部門、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參與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縣林業局:負責民宿建設涉及林地的選址審核審批工作,指導森林康養基地和森林人家發展民宿產業,督促民宿業主做好森林消防安全,依法查處民宿違法使用林地問題,使民宿產業發展與生態建設相協調。
(九)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民宿設立登記、變更、注銷,規范和監督民宿依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公平競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十)尤溪生態環境局:負責加強民宿環境保護監管,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職責依法實施查處。
(十一)尤溪消防救援大隊:統籌全縣民宿消防救援工作,協助開展對民宿業主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十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轄區屬地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轄區內民宿詳細規劃編制、申報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民宿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負責民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日常巡查監管,建立民宿違法經營查處聯動機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民宿業主負經營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經營民宿不得有下列行為,發生下列行為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一)不按規定對入住游客進行登記;
(二)糾纏或強行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
?。ㄈ┊a品銷售和服務不實行明碼標價,違反物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ㄋ模┨峁┗蜾N售不符合衛生標準或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生活用水;
(五)經營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洜I國家明令禁止個人經營的物品;
?。ㄆ撸┪廴经h境,亂搭亂建,亂占亂用土地;
(八)發生重大有效投訴;
?。ň牛┏霈F消防、安全等責任事故;
(十)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尤家民宿”加入三明市民宿公共品牌——“綠都明宿”,按照“綠都明宿”評價標準建設星級精品民宿。積極推薦尤溪精品民宿申報扶持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尤溪縣民宿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尤溪縣民宿備案信息登記表
2.尤溪縣民宿業主承諾書(范本)
3.尤溪縣民宿管理領導小組
4.尤溪縣民宿備案申報流程圖
5.尤溪縣民宿從業人員信息登記表
6.尤溪縣民宿變更申請登記表
備注:點擊文件標題右側“文件下載”,下載后可查閱附件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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