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尤溪縣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尤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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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縣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以下簡稱“平價商店”)是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維護農副產品價格基本穩定的重要載體,是一項重大的穩價惠民工程。為扎實推進本縣平價商店建設,根據《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辦法》(閩政辦〔2017〕14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三明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細則》(明政辦〔2018〕59)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平價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時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對穩定、較低的價格銷售農副產品,在超市設立的平價銷售區。
第三條 本縣范圍內進行平價商店建設、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守《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縣發改部門為本縣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平價商店建設、管理工作;縣財政部門負責平價商店的資金保障,將平價商店建設扶持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各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切實做好平價商店的資金保障和貨源調運工作。
第二章 設 立
第五條 平價商店建設要綜合考慮當地人口分布及現有網點和便民、利民等因素進行規劃。
第六條 設立平價商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诒究h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ǘ┯邢鄬Κ毩⑶揖邆湟欢ㄒ幠5慕洜I場所;
?。ㄈ┢絻r商品以糧、油、肉、蛋、菜等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農副產品為主營項目;
?。ㄋ模┰趦r格發生異常波動時按照與政府的協議履行穩價惠民義務。
?。ㄎ澹┛h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須在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平價商品品種內選擇具體經營品種。超市銷售的品種數原則上不得少于10種,其中蔬菜類原則上不得少于5種。
第八條 平價商店的設立可以采取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程序確定。縣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劃布點設立平價商店時,應及時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內容包括設立平價商店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認定結果等。平價商店資質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平價商店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現場審核后認定,申報認定時間為每年7月份(具體時間和名單以申報、認定公告為準)。
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平價商店的,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平價商店設立申報表》,申報表應加蓋申報單位(企業)公章,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ㄒ唬┥暾埲恕镀髽I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申請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ㄈ┙洜I場所房產權屬或承租協議等相關證明(如房產證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ㄋ模┥陥笳J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協議,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款式的“政府指定農副產品平價銷售區”橫幅。
第十條 平價商店建設實行統一規范標準。各超市設立的平價銷售區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陳列銷售不少于10種平價農副產品。根據商品類別分為兩個區域擺放銷售(其中肉一個集中區,糧、油、蛋、菜一個集中區)。平價銷售區上方懸掛統一的“政府指定農副產品平價銷售區”標志,下方采用對應標志進行圍擋。平價銷售區內必須公示經營承諾,同時使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平價商品標價簽,平價銷售區內不得銷售非政府指定平價商品。
平價銷售區標志、公示欄、標價簽及其他標識樣式,由縣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當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時,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并啟動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同時將啟動情況向縣政府報告并抄送縣財政部門。
判斷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可參考以下因素:
?。ㄒ唬┚用裣M價格總水平月同比漲幅達到或者超過政府年度控價目標;
?。ǘ┦称穬r格月同比漲幅超過6%;
?。ㄈ┴i肉價格月環比漲幅超過5%且豬糧比達到或超過9:1;
?。ㄋ模┦卟祟惼骄鶅r格旬環比漲幅超過15%,恢復性上漲的除外。
遇重大節日、重要時段、極端天氣、自然災害或根據市場形勢判斷可能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迅速作出反應,及時提出平價商品銷售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蔬菜類價格以縣價格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為準;豬糧比值以“福建價格監測網”每周公布的各設區市平均生豬出場價格和養殖場玉米購進價格進行測算;其他價格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原則上包括實行平價銷售商品的供應品種和品質、協議價格、供應數量、執行期限、政府補貼等內容,其中平價蔬菜類銷售價格應當低于當地同類市場均價15%以上,糧、油、肉、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價格應當低于當地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
第十三條 當平價商店所在區域市場價格回落到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漲幅以下并平穩運行超過一周時,縣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執行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同時將情況報告縣政府并抄送縣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在價格平穩時期,鼓勵平價商店經營者按照自愿原則以不高于市場平均價格銷售平價商品,引導市場價格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縣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停止執行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后,平價商店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平價商品銷售數量、補貼金額等有關數據上報縣價格主管部門??h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抽調有關人員組成審核組,對平價商店提供的數據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六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應依法誠信經營,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栏衤男泻贤s定的保障供應和協議價格義務;
?。ǘ┐_保所經營平價商品質量符合國家、省、市質量安全標準,使用與經營事項相適應并經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
?。ㄈ┺r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的所有商品必須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按規定使用統一標識牌和標價簽,在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張貼平價承諾、誠實守信公約、公示平價商品價格、12315投訴舉報電話、商店服務電話等;
?。ㄋ模┌匆幎ㄓ猛臼褂谜a貼資金,做到??顚S茫?/p>
?。ㄎ澹┙⒔∪珒炔績r格管理制度,配備物價員,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價格監測、監管工作,價格信息采集報送要及時準確;
?。┌匆幎ㄏ蚩h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平價商品的經營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建立完整的經營臺賬,向縣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賬簿、單據、憑證等資料,臺賬主要內容包括:進(銷)貨日期、商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地、供貨單位、進(銷)貨數量、計量單位、價格、進(銷)總額等信息,臺賬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七)配合縣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平價商品日常銷售數據核算及政府補貼資金撥付工作。
第四章 引導與扶持
第十七條 各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平價商店的建設和發展。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資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務、推介宣傳等手段,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平等地參與平價商店建設。鼓勵平價商店與農產品流通企業、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生產基地對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增加零售網點。
第十八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因執行政府批準的平價商品銷售方案等穩價控價政策措施而產生的正當損失,應當按照“先控后補”的原則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章 考核與監管
第十九條 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六條的要求及與經營者簽訂的協議,對平價商店實行考核,建立檔案,記錄考核情況。平價商店考核情況可以與信用等級評定掛鉤。
第二十條 對考核合格的平價商店,協議期內可繼續履行平價商店經營協議;協議期限屆滿,按照《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平價商店經營者并簽訂協議。
第二十一條 平價商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批評糾正,督促限期整改。
(一)不按規定實行商品明碼標價行為的;
?。ǘ┎话匆蠼⒔∪珒炔績r格管理制度或設立物價員的;
(三)不按要求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價格信息資料的;
?。ㄋ模┢渌`反《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及協議約定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平價商店實行退出機制。平價商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平價商店資格,停止相關優惠政策,追回有關補貼資金,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列入不良信息依法予以懲戒。平價商店經營者不當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卧旎蛘叽鄹呐鷾饰募?、申報材料,惡意騙取補貼資金或其他政策優惠的;
?。ǘ┢絻r商品不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質量安全規定的;
(三)不正常經營或者未按規定經營平價農副產品,提供虛假賬簿、單據和憑證等資料;
?。ㄋ模┻`反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六條的要求,經價格主管部門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五)出現價格欺詐行為的;
?。┙洸閷崳趦r格發生異常波動時,不能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商品品種、價格、數量投放市場,無法履行保供穩價責任的;
?。ㄆ撸┎荒苷=洜I或自行關閉的。
取消平價商店資格的,不得再次申請平價商店資格。平價商店經營主體發生變動的,平價商店資質需重新核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遵從省、市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細則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尤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尤溪縣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尤政辦〔2018〕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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