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
《尤溪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尤溪縣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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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全面協調發展,促進我縣交通運輸現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辦〔2019〕45號)、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20〕26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創新農村公路管理體制機制的意見》(閩政〔2017〕50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體制改革 推動“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20〕1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辦法和農村公路養護增量省補資金掛鉤下達辦法的通知》(閩交建〔2020〕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指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縣道、鄉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屬設施。
登記范圍原則上為列入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項目庫的農村公路。
登記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起止地點、路線屬性、現有養護基本情況(含養護里程、現有技術等級、路基寬、路面寬、橋涵及隧道、路面類型)、責任主體、資金來源、養護管理責任人等。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鄉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按照“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的責任體系,明確養護管理職責,落實養護管理責任,建立責權明確、管養分離的養護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鄉(鎮)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h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使用和監督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依照有關規定實施日常檢查和年度考核??h農村公路養護中心具體負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日常工作,編制實施縣道養護計劃,審核鄉、村道養護計劃并指導、協調實施;負責縣道、鄉道的登記及協助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做好路政管理,指導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負責大中修等專案工程檢查、驗收;做好受災縣道公路的搶修和恢復工作,匯總核實轄區內農村公路受災情況,并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受災損毀情況。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區域內鄉道養護管理工作,落實并監督、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的養護管理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編制鄉道、村道養護計劃,組織實施鄉道養護和指導,協調村道養護,協助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鄉村道的路政管理;監督、管理、使用好鄉道、村道養護資金;做好受災公路的搶修和恢復工作。
各鄉(鎮)應明確一名鄉(鎮)副科級以上領導分管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并配備專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幫助下,具體負責區域內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應制定愛路護路村規民約,依法籌集、管理、使用村道養護管理資金,及時提出村道養護管理計劃并組織落實,定期巡查路況并及時報告塌方、水毀等農村公路損壞情況,及時制止各種損害村道的行為,保護路產路權,積極做好受災村道搶修和恢復工作。
各建制村應由村“兩委”或從農村“六大員”中確定一員,兼任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員,具體負責相關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用于農村公路日常養護、養護工程、養護管理、安保、綠化和危病橋梁改造加固等專案工程。
第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與籌措應遵循“國家扶持引導、政府主體投資、群眾捐資投勞”相結合的多渠道、多形式原則。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國家和省級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二)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鄉(鎮)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村民委員會采取一事一議等方式依法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企業或者個人等社會捐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條 縣財政按照省、市交通運輸部門要求每年足額配套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并于年初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縣道、鄉道、村道小修保養,按季度撥付到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及水毀資金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專項申請撥付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所需資金由縣交通運輸局與財政局共同籌措。
第十一條 按照“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的責任主體,鄉道日常養護費(含考評績效獎勵金)標準5000元/公里(含鄉鎮配套1000元),村道日常養護費(含考評績效獎勵金)標準3000元/公里(含鄉鎮配套1000元)??h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按季度先行下撥給各鄉鎮(日常養護費用),鄉道4000元/公里,村道2500元/公里。提留日常養護經費鄉道1000元/公里、村道500元/公里作為考評績效獎勵金,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考核辦法,按考評得分情況予以撥付。各鄉鎮公路管理站對鄉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要按《尤溪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評辦法》的標準來考核。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統籌安排、專戶管理、??顚S?、強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或挪用??h、鄉兩級應當設置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用于歸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只辦理和核算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撥入和支出,不得發生其他資金的收支。專賬資金按年度進行逐級結算核銷,年度有結余的,結轉滾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省、市、縣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統籌情況,具體制定資金撥付計劃,健全養護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機制,并會同縣財政、審計部門加強資金使用動態監管,確保??顚S?。各建制村村道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應在村務公開欄公示。
養護資金按合同(協議)有關規定支付給養護單位或個人。由養護單位承擔養護的農村公路應將合同(協議)統一報備縣農村公路養護中心,在冊備查。個人承擔養護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統一打入養護人員戶頭,養護人員不得提取現金,收款憑證應建立臺賬,由鄉(鎮)人民政府保管備查。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收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縣鄉配套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財政年度一般預算,由縣財政按季度(或年初一次性)轉入縣養護資金專戶。鄉(鎮)配套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鄉財政在年終資金結算中統一轉入縣農村公路養護中心專戶。
(二)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預留鄉村道30%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統籌安排用于轄區內養護工程、安保、水毀修復和危病橋梁改造加固工程等,其余部分作為日常養護資金。
(三)日常養護資金撥付??h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和養護工作完成情況,按季度撥付至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戶。
(四)養護管理支出:主要用于縣鄉村道專管員人員工資性支出及勞保支出,管理人員技術培訓及公路保護與宣傳支出。
(五)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安保、綠化和危病橋梁改造加固等專案工程資金的撥付按縣財政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解決農村公路線長、點多、面廣及抗毀能力差等問題,保證重大水毀點能及時修復,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全縣農村公路納入“災毀”財產保險體系,根據我縣農村公路養護實際情況,全縣農村公路“災毀”保險資金除省廳下撥的50%專項資金外,每年縣財政將缺口的50%資金納入年初預算,用于農村公路財產綜合保險。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兩類。
日常養護是對公路及設施的預防性保養和輕微損壞的修補,主要包括清掃路面、維護路肩、整理邊坡、疏通排水設施、修剪綠化帶、檢查沿線附屬設施,對較大病害點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
養護工程是對公路及設施的一般性損壞和局部損壞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復原狀的小型工程項目;對公路及設施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設計標準,或在原技術等級范圍內進行局部改善和個別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項目。
縣道養護工程計劃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計劃上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日常養護、養護工程的具體作業內容參照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及《福建省農村公路小修保養技術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采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群專結合的措施,做到路面平整、橫坡適度、行車舒適;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橋涵及隧道良好;沿線設施完善;綠化協調美觀??h道必須實行常年養護,鄉道和村道的日常保養、維護工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日常養護和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根據我縣實際情況,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可采用:
(一)專業化養護管理模式??h道群養農村公路依托市場化專業養護公司實施養護管理,達到法定規模的專業化養護工程,應依照有關規定采取招標方式選擇養護管理單位,或根據實際情況委托鄉(鎮)代養。災害性應急搶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養護作業單位實施。
(二)承包養護管理模式。一般鄉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組或個人承包養護管理,承包養護管理模式應以公平競爭方式,就近組建養護管理班組或確定養護管理人員。
(三)認養模式。對于主要為企業(集體)服務的農村公路,應積極引導受益企業認養。對于地處偏遠地區、交通量小的鄉道、村道,可采取農戶或沿線農民認養。鼓勵企業家、鄉賢、知名人士等個人參與認養。
(四)“一事一議”養護管理模式。鼓勵農村公路以投工投勞、義務養護或輪流養護等“一事一議”方式組織養護。各養護單位或者個人除按養護標準要求進行養護外,還必須組織養護人員上路巡查,實行季節性養護的路段,養護人員全年平均每個月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進行養護和巡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以上養護模式的各養護管理單位(含鄉鎮公路站)應對所有雇傭人員辦理人社部門的工傷保險,要采取就近聘用原則,養護工人常住地址與管養路段里程不得超過20公里。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安保、危病橋梁改造加固等專案工程,應按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應管理辦法執行。批復建設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危橋改造等專項工程項目,應按有關規范、標準進行設計,編制預算并擇優選定具備條件的單位實施,實行合同管理,嚴格按照有關的施工規范、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建立項目檔案;工程項目完工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及時編制竣工、結算資料。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造成縣道、鄉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斷,分別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時組織搶修恢復;無法及時修復的工程應設置警示標志,公示繞行線路或修建臨時便道,并及時將災情上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綠化應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各管養責任單位分別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綠化要做到綠化與美化、防護與觀賞、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增強農村公路抗災能力,提高路容景觀水平。農村公路綠化可采取多種方式推行承包制,鼓勵逐步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轉讓綠化權實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條件,保證農村公路養護需求。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養護工作的安全,農村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必須按有關規定穿著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當影響過往車輛正常通行時,須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施工標志。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實行“政府負責、部門執法、群眾參與、綜合治理”的管理體制,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由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會同縣農村公路養護中心協同負責,并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路產路權保護。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各養護責任主體應加強公路巡查,宣傳公路保護規定,協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時發現、依法制止,并向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各種違法使用、占用、損壞農村公路和其他危及農村公路完好暢通的行為。在征得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后,各養護責任主體可根據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設置相關設施,限制超過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依法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建立聯合審批制度。工信、財政、公安、住建、發改、林業、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要以養護質量為中心,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工作責任制,健全養護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檢查考評及驗收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效益。
(一)縣級人民政府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對鄉(鎮)和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并簽訂責任書,各鄉(鎮)政府要與各村委會簽訂責任書,并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對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二)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縣道、鄉道、村道責任單位的養護管理按季度進行檢查,半年進行一次考評,年終進行一次總評,同時將檢查結果報請縣級人民政府進行通報,并抄送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h道由縣農村公路養護中心按合同約定條款予以考評;鄉、村道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百分制制定具體考評辦法,年度總評得分70分以下的鄉鎮為不合格(分值區間值均含本數),不予撥付鄉道1000元/公里、村道500元/公里考評績效獎勵金;得分71—80分的鄉鎮為合格,按鄉道500元/公里、村道200元/公里撥付考評績效獎勵金;得分81—90分的鄉鎮為良,按鄉道800元/公里、村道300元/公里撥付考評績效獎勵金;得分91分以上的鄉鎮為優,予以全額撥付考評績效獎勵金??荚u績效獎勵金經年終考評后結余部分,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用于全縣縣、鄉、村道養護工程建設。
(三)鄉(鎮)政府每月應對鄉、村道養護責任單位(人)的養護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及時通報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并抄送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沒有完成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任務,出現失養或者農村公路嚴重損壞的,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暫緩撥付或扣減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公示農村公路管理責任單位、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及相應的監督投訴電話,受理群眾對侵占農村公路路產路權、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的舉報;對保護公路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暢通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尤溪縣人民政府于2017年印發的《尤溪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尤政文〔2017〕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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