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經縣政府黨組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尤溪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尤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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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烈士安葬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我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促進英雄烈士褒揚工作創新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本縣境內為紀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英名墻、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紀念設施。
第三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不同類別的縣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ㄒ唬┘o念堂(館)布展合理、主題鮮明、史料詳實,形式和內容統一,展示手段豐富多樣。對于已搜集、整理的烈士遺物和事跡史料應當分級建檔,妥善保管,無丟失、無蟲害、無霉變、無銹蝕;
?。ǘ┬陆沂磕贡庥^整潔、制式統一,碑文信息應按照統一規定撰寫,并經烈士安葬地鄉鎮人民政府審定;
?。ㄈ┘o念碑(塔、亭、祠、雕塑)、英名墻等外觀完整、清潔,字體清晰,無褪色、脫落,內容準確;
(四)烈士紀念廣場寬敞,能夠保證烈士紀念專項活動正常開展。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縣級以下烈士紀念設施,可以申報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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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紀念在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2.為紀念各個歷史時期在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有重要影響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著名戰斗和主要革命根據地斗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3.在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影響較大,“褒揚烈士、教育群眾”功能發揮較好,且安葬烈士較多或設施規模較大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ǘ⒘沂考o念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
?。ㄈ⒘沂考o念設施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或有安排專項經費保障。
第六條 申報縣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ㄒ唬┓仙陥髼l件的縣級以下烈士紀念設施主管單位按有關規定收集相關材料,以書面請示的形式向縣級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和相關材料。
(二)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縣級人民政府轉辦的申報材料進行材料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對需補充材料的,提出補充材料的辦理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材料退還申報單位。
?。ㄈ┛h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實地勘查核實,提出核查意見。
(四)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材料評審和實地核查情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對同意確認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采取適當方式公示一周。經公示無異議的以書面請示的形式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擬辦意見。
(五)縣級人民政府對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上報材料進行審批,批準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公布。
(六)被公布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烈士紀念設施主管部門設置保護標志。
?。ㄆ撸┛h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公布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相關情況報請設區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予以核準備案。
第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負責機制。按照“誰主管誰監督、誰負責誰管護”原則,縣級人民政府負屬地管理責任,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業務主管責任,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負直接管理責任,相關工作人員和烈士親屬負具體管理責任。縣級烈士紀念設施和烈士集中安葬區、連片烈士紀念園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直接管理,所在鄉鎮、村承擔屬地管理責任;烈士家族合葬墓點和零散烈士墓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監督,鄉鎮指定專人巡查巡檢,烈士親屬具體管理。
第八條 建立烈士紀念設施巡查制度,鄉鎮、村退役軍人服務站對轄區內烈士紀念設施每季度開展一次實地巡查。
第九條 縣級烈士紀念設施要確定保護單位,明確管理責任,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管理人員,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單位工作力量。
第十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要開展英雄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宣傳烈士的英雄事跡、獻身精神和高尚品質;要建立健全瞻仰憑吊的服務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做好接待服務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烈士紀念設施是安葬、緬懷、褒揚革命先烈的重要場所,是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學習黨的歷史、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的生動教材。要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納入各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紅色旅游景點。各鄉鎮每年清明節或烈士紀念日要組織開展烈士紀念活動,制定宣傳計劃,弘揚烈士精神。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不斷健全基礎設施,完善教育功能,提升文化品位,綠化美化環境,使烈士紀念設施所在地成為環境優美、氛圍莊嚴的瞻仰和教育場所;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對已公布為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應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規定加強保護、管理與利用??h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十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劃定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尤溪革命烈士陵園的四至保護范圍:東至現有房屋、西至變電站、南至公路、北至農田;聯合鎮連云革命烈士陵園的四至保護范圍:以紀念碑為中心,左至公路、右至民房、前至公路、后至山林20米范圍內;八字橋鄉下畬村革命烈士集中安葬區的保護范圍:以紀念碑為中心,直徑30米范圍內為保護范圍;紀念館的保護范圍:館舍周圍10米范圍內為保護范圍;未安葬在公墓區的散葬烈士墓:以墓碑為中心,直徑10米范圍內為保護范圍;安葬在公墓區的散葬烈士墓:以公墓劃定的該烈士墓墓區為保護范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明確土地權屬。
第十五條 改建、擴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經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不得遷移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因重大建設工程確需遷移的,應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并報設區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遷移烈士紀念設施,非法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的,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不定期對烈士紀念設施進行抽查、檢查,對不落實政策措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不力的部門及人員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由其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烈士紀念設施、烈士史料或者遺物遭受較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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