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省市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福建省種子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管理,切實維護基地生產秩序,保障種子企業、農戶的合法利益,促進我縣制種基地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種子生產許可和備案管理制度
(一)實行種子生產許可證制度。凡在我縣范圍內從事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的種子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我縣注冊的種子企業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農業農村局種子站受理,經初審后上報福建省農業農村廳核發。本縣以外注冊的種子企業申請在我縣范圍內的種子生產許可,按農業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其注冊所在地辦理,須先到我縣植保植檢部門開具種子生產基地植物檢疫證明,并服從當地制種基地規劃安排和地點劃定。
縣種子站負責對每年在我縣從事種子生產的企業進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資質核查,并查驗品種(組合)名稱、生產地點是否與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一致。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整改,并依法處理。
(二)實行網上備案管理。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受持證企業書面委托生產其種子的、受持證企業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種子企業等三類備案主體依法實行網上備案管理。
持證種子企業和受持證企業書面委托生產其種子的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當年企業種子委托生產合同、生產經營備案表、與農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種子生產詳細農戶花名冊等材料報送縣種子站審核備案,同時進行網上備案。種子企業、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應當依法建立種子生產檔案,并在母本播種后30日內,將其實際落實制種詳細信息花名冊提供給縣種子站留存;同時報送一份到縣植保植檢站作為產地檢疫申報依據。
(三)加強新品種(組合)試制管理。種子企業開展新品種(組合)小面積試制,必須報縣種子站審核備案。新品種(組合)制種面積較大的,應當有至少一年的小面積試制,并提供試制情況的總結材料;未經小面積試制不得隨意擴大制種面積。
二、規范種子生產合同管理
(四)生產合同的簽訂。種子企業必須與種子生產專業合作社或制種經紀人簽訂種子委托生產合同,或直接與制種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在取得種子企業的委托生產合同后,應當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區域劃定和企業提供的品種特性安排農戶制種,并與制種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種子委托生產合同、種子生產合同要符合規范要求,明確制種品種、面積、數量、價格、質量標準、種款支付辦法和雙方權利與責任等事項,防止發生糾紛。
(五)種業委托生產合同的承接和簽訂。種子生產專業合作社、制種經紀人、制種戶可以承接持有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種子生產任務,并簽訂種子(委托)生產合同,不得出現“轉包”現象,不得承接無證企業的生產任務,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生產風險的告知。種子企業開展新品種(組合)制種,應當明確告知制種戶,并說明品種特性、生產要求和制種風險。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收益保障條款,以保障制種戶利益。
三、加強種子生產秩序和安全管理
(七)實行制種基地分區劃片管理。種子企業、種子生產專業合作社、制種經紀人在落實種子生產時要以隔離安全為首要原則,在制種區域內做好相鄰農田的農戶協調工作,做到制種集中連片,防止插花串粉,保證種子純度。推行“種子企業+種子專業合作社(制種經紀人)+制種戶”模式,鼓勵種子企業以村、村民小組為單位,發展自己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引導種子企業與制種專業合作社、制種戶建立穩固的利益連接機制。
(八)強化生產技術服務。種子企業應當安排充足的技術力量,加強制種技術指導,提高技術服務水平,確保制種產量和質量。原則上每1000畝制種至少要有1名技術員,1000—3000畝要有2名技術員,3000—5000畝要有3名技術員,5000畝以上要有4名技術員。種子企業應根據制種類別、制種組合、氣候特點、土壤類型等因素制定詳細的制種方案并提供給制種戶,重點搞好煙后制種茬口銜接和技術措施的指導協調工作;要做好種子生產全過程的觀察記載,建立種子生產記錄檔案。
(九)嚴格生產操作規程。種子企業、生產專業合作社、制種經紀人要嚴格按種子生產操作規程進行生產,確保制種田隔離條件符合要求。要及時組織制種戶做好田間除雜,確保種子純度。要及時組織收割烘曬和收購入庫,防止人為機械混雜。
(十)加強種子生產監管。縣種子站要加強對轄區內種子生產企業和制種基地的監管,及時掌握種子生產企業和生產基地情況,準確掌握種子生產的品種、面積及地點。要強化對種子生產全過程的監管,督促檢查種子企業遵守種子生產許可制度情況、建立種子生產檔案情況和開展技術服務情況,對違反種子生產許可制度進行種子生產的企業嚴肅依法處理。
(十一)嚴把植物檢疫關。種子企業應當如實向縣植保植檢站申報制種產地檢疫;調入我縣的親本種子應當辦理調出地植物檢疫證書,防止檢疫性病蟲傳入;調出我縣的種子應當辦理調運檢疫有關手續;種子企業要做好親本種子消毒,種子生產過程中要做好疫病防控,確保我縣種子生產無檢疫性病蟲發生。
(十二)全面實行水稻制種保險。種子企業、種子生產專業合作社、制種經紀人要負責落實雜交水稻制種保險,并做到與生產備案信息相一致,確保制種投保率達100%,保險名單及時報縣種子站備案。縣農業農村局、各鄉(鎮)要組織農技人員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制種保險現場勘驗定損和保險理賠工作。
四、加強制種經紀人管理
(十三)實行制種經紀人執業備案制度。縣農業農村局會同其它相關部門聯合舉辦水稻種子經紀人培訓班,經考試合格的發給《制種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制種經紀人名單在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備案存檔,并在全縣范圍內公布。
(十四)制種經紀人應當依法生產。制種經紀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種子生產活動,不得為無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種子企業進行雜交水稻制種。
(十五)制種經紀人應當誠信守信。制種經紀人必須與制種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并嚴格履行;必須做好田間檢查指導和技術服務,認真主動處理矛盾糾紛,及時組織收購種子,按約定及時兌現種子款。
五、加強種子執法檢查
(十六)加強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行為。縣農業農村局、各鄉(鎮)、各有關單位要組織開展種子生產檢查,及時查處無證生產、非法制種、侵犯品種權、假冒或替換品種、搶購套購種子等違法行為。對影響大危害嚴重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公安、農業等部門要聯合執法,嚴厲依法查處,保護種子企業和制種農戶的合法權益。對檢查和監管中發現的、群眾上訪反映的和社會舉報投訴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查處。違反法律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由縣農業執法大隊依法立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七)建立種業誠信管理黑名單制度。種子企業在本年度種子生產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對一些質量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不強、誠信度差的種子企業,縣農業農村局將依據誠信檔案記錄,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種子生產專業合作社、制種經紀人在本年度種子生產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列入黑名單,并在農業農村局、尤溪縣政府網公開,三年內不得在本縣從事水稻種業相關業務;種子企業不得與列入黑名單的制種生產專業合作社、制種經紀人簽訂種子委托生產合同;制種生產專業合作社、制種經紀人也不得與列入黑名單的種子企業簽訂種子委托生產合同。
1.未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
2.超出種子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生產的;
3.實際品種與合同約定品種不符,制種產量低,造成制種戶嚴重損失的;
4.開展新品種(組合)小面積試制,未報縣種子站審核的;未經一年以上小面積試制,就進行100畝以上較大面積新品種(組合)制種的;
5.采取惡性競爭等不正常手段侵占他人已經建立的種子生產基地,造成插花串粉,嚴重影響種子生產隔離安全,擾亂種子生產秩序的;
6.發生矛盾糾紛,不主動與制種戶協商解決,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
7.不嚴格履行合同,無故不收購種子或減少收購數量,或降低收購價格,或不及時支付種子款、拖欠種子款的;
8.搶購套購他人依法生產的種子的;
9.制種茬口安排和技術措施指導協調不力造成農戶重大損失的;
10.不服從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種子管理機構依法管理的。
六、加強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十八)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責任制。各鄉(鎮)要對種子生產中可能出現的各類糾紛隱 患進行早排查、早預防、早調處對排查出來的糾紛隱患要進行分類建檔,動態跟蹤管理,切實做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要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妥善預防和處理群體性上訪事件,跨鄉鎮的群體性上訪事件,相關鄉鎮要加強協調,各自負責,共同解決。農業部門要加強田間檢查和技術指導,做好與制種經紀人、種子企業相關各方的溝通協調工作。公安、市場監管、司法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化解矛盾,維護秩序,對涉嫌違法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七、其他事項
(十九)在我縣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雜交玉米等其它農作物制種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ǘ┍疽庖娮?022年3月10日起執行,由尤溪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尤溪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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