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辦理流程是什么?
1、依申請的案件:
(1)申請人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2)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3)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辯護的案件: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審查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自確定之日起三日以內,書面通知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后三日以內指派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并將承辦律師的姓名、聯系方式、單位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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